英国最高法院近日做出了一项重大裁决,裁定人工智能(AI)不能被列为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这一裁决来自斯蒂芬·塞勒(Stephen Thaler)于2018年提交的两项专利申请,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塞勒将他的两项专利申请归于人工智能机器“DABUS”的名下,而没有将自己列为发明人。随后,他声明对这些专利拥有个人权利,即对“创造力机器‘DABUS’拥有所有权”。然而,英国知识产权局(IPO)和多家法院都驳回了他的主张,认为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
这一裁决引发了人们对于专利法在面对人工智能时的适用性和合理性的广泛讨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创新是由机器完成的,这给现行的专利法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专利法是否应该扩大对“发明人”一词的定义,以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需求,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英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中,法官们强调了现行专利法中规定的“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的要求。他们指出,塞勒已经明确表示自己不是发明人,申请中所描述的发明是由DABUS完成的。因此,专利申请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列出发明人,而且该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
塞勒的律师对该裁决表示不满,认为英国专利法目前不适合保护人工智能机器自主创造的发明。类似的案件也在美国法院出现,并得到了类似的裁定,即专利必须有人类发明者申请并拥有。
专利诉讼律师蒂姆·哈里斯指出,尽管人们越来越容易将人工智能及其成就拟人化,但现行的专利法仍然要求发明者必须是自然人才能获得专利。他表示,如果塞勒是发明人,并将DABUS作为一种高度复杂的工具使用,那么诉讼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然而,最高法院并没有就更广泛的问题作出裁决,比如人工智能自主行动产生的技术进步是否应该获得专利。
这一裁决无疑引发了人们对于专利法在面对人工智能时的适用性和未来发展方向的思考。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专利法很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这也将是一个需要全球范围内展开讨论和协商的重要议题。